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2、《指定(委托)书》;3、(1)变更批准文件;
(2)派出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颁发的存续两年以上的合法开业证明(名称变更证明)以及与该派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并经该国(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进行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3)原《登记证》、《代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