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企业和外国驻京代表机构及外商投资企业雇员登记(北京市外国企业驻京代表机构雇员变更工作单位登记) 审批项目名称:各类企业和外国驻京代表机构及外商投资企业雇员登记(北京市外国企业驻京代表机构雇员变更工作单位登记) 审批项目编号:BJXSBGS001-03-2002 审批项目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国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的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6第6号) 审批收费依据: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及《关于转发北京市物价局、财政局<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京工商发[2000]21号]的规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雇员登记、延期和变更费100元。 审批总时限: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核准 条件: 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必须委托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外事服务单位办理(包括新聘、变更、延期、补证、注销等)(依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外国企业驻京代表机构雇员登记办法》第5条,京工商发[1996]207号)。 变更工作单位登记申办人应当提交以下申办材料: 1、雇员登记申请表(依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外国企业驻京代表机构雇员登记办法》(京工商发[1996]207号)第十二条) 2、外事服务单位登记的重新派遣书;(依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国企业驻京代表机构雇员登记操作规则(暂行)〉的通知》(京工商发[1995]308号)第五条第三款) 3、原雇员工作证。(依据同上)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文件、证件齐全、合法、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市局注册处核准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1、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依法做出核准登记被告知申办人交费标准和程序,制发完整、正确、有效的证件,并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2、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普通审批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