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报告书适用于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向登记机关申报年度报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代表机构向登记机关申报年度报告的,参照适用。 2、代表机构应按实际情况填写本报告书,并由首席代表签字后,于当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 3、“本年度代表机构营业性收入(金额)”: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仅对于可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需填写本栏目。 4、“工作人员数”:指除首席代表、代表外,在本代表机构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其他人员数量。 5、“是否依法须经批准”: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代表机构登记前是否须经批准。本栏如填“否”,“相关批准文件是否有效”一栏可不填写。 6、“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代表机构可自行选择是否需要填写此项目。 7、“工商登记联络员”:指本代表机构与工商部门进行日常联系,获取政府部门相关信息的人员。 8、代表机构向登记机关提交本报告书时,还需提交: 9、表中所有填写的金额数小数点后保留四位。其中要求以美元填写的,如与原始币种不同,则一律按实际发生时或合同规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成“美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