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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居民个人出境探亲、会亲、自费朝觐、自费出国就医、自费出境参加国际学术活动等兑换外汇的指导性限额是多少

作者:sdcms 来源:原创 日期:2012/7/30 22:28:19 人气: 标签:
境内居民个人因私兑换外汇,金额在下列指导性限额以内的,须向银行提供规定的证明材料,银行审核后,予以供汇:

  1、有实际出境行为的购汇指导性限额:居民个人因出境旅游(含港澳游、不含边境游)、朝觐、探亲会亲、境外就医、商务考察、被聘工作、出境定居、国际交流、境外培训、其他出境学习、外派劳务等事由需购汇时,凡其签证上标注的出境时间在半年以内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5000美元;出境时间在半年以上(含半年)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8000美元。居民个人到邻国的边境地区旅游,其购汇指导性限额为每人每天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每人每次购汇最高限额为等值500美元(含500美元)。

  2、没有实际出境行为的购汇指导性限额:居民个人并未出境,但因缴纳境外国际组织会费、境外直系亲属救助、境外邮购等事由需购汇时,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5000美元。

  3、居民个人持多次往返签证(或签注)的,可以按第1条的指导性限额购汇,但两次购汇时间的间隔不得少于30天。

  4、居民个人在境外经常项目下的消费或支出,包括超出购汇指导性限额的部分,在能够证明真实性的情况下,允许其返回境内后按下列规定办理补购外汇手续:
  (1)凡持有境内银行发行的外币信用卡的居民个人,其在境外透支形成的外汇垫款,允许其以自有外汇偿还或持发卡银行出具的信用卡交易账单、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证明材料到发卡行购汇偿还。
  (2)对无法提供外汇保证金申领外币信用卡的居民个人,允许其在出境前以自有人民币存款作为保证金开立外币信用卡。
  (3)对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在境外持卡消费或支出的居民个人,其发生的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可持境外消费或支出的证明材料,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持外汇局核准件和证明材料到银行补购外汇。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购汇政策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因私购汇限额及简化相关手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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