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监控化学品生产进出口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进出口 设定依据:《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许可机关及许可方式: ①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②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同意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③进出口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查批准,商务部核发进出口许可证;④进出口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和专用设备的,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批准,商务部核发进出口许可证。 备注:①监控化学品品种见《各类监控化学品目录》;②生产属于危险化学品的监控化学品,还应取得市安监局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37项);③生产监控化学品还应取得环保部门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3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