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 设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许可机关及许可方式: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备注:①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列示;②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具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③生产应先取得环保部门的前置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3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