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营业性爆破作业 设定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许可机关及许可方式: ①设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标注安全生产许可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设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取得经市国防科工办颁发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设立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②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由市安监局或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由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初步审查,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批发企业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销售烟花爆竹许可证》,零售经营者由各区县安全监管局核发《销售烟花爆竹许可证》。 备注:①爆破作业应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应向区县公安局治安支(大)队备案(参见备案目录第7项);③生产还应取得环保部门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3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