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 目: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行政许可期限 社会团体筹备登记60日内,成立登记30日内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条件 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自行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注销社会团体法人申请材料目录 1、《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副本;印章、财务凭证、银行帐号注销证明; 3、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印章、银行帐号注销证明; 4、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