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 目: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行政许可期限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60日内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成立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申请材料目录 1、关于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申请(申请成立的目的、业务范围、可行性论证、活动资金及经费来源渠道、筹备的基本情况)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或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 5、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2101表 6、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2104表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一年以上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7、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草案; 8、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2108表 9、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账号备案表。2109表 备注: 1、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可不提交以上材料中的8、9项,待批准成立后,按法规规定及时提交; 2、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自然人举办人姓名作字号的,举办人应提交本人同意使用其姓名的授权文书和公正机关出具的公正文书;本人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交其法定继承人同意使用该人姓名的授权文书和公正机关的公正文书; 3、除原件、制式表格外,其他须提交的材料请用A4纸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