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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铁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许可

作者:sdcms 来源:原创 日期:2012/5/2 23:14:49 人气: 标签:
行政事项名称:外商投资铁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许可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一、《外商投资铁路货物运输业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0年 第4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修订);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一九九五年第6号)。

申请条件
一、设立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外国主要投资者应是从事货运业务10年以上的货物运输公司,并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经营业绩。中方主要投资者应是从事货运业务10年以上的铁路运输企业。中方投资股比不低于51%;
二、设立的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拥有办理铁路货运业务所必需的场地、设施;
  (二)具有稳定的货源;
  (三)具有从事经营业务所需要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四)注册资本额应满足从事业务的需要,最少不得低于2500万美元。

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和项目建议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中外合营合同和公司章程;
四、申请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五、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和董事会成员的名单及简历;
六、外经贸部和铁道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许可程序
中方主要投资者向铁道部提交上述文件,获得《铁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后,通过铁道部将合营合同和章程转报商务部审批,办理《外国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告知方式:商务部批件

承诺时间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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