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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保险机构在华设立保险机构及驻华代表机构审批

作者:sdcms 来源:原创 日期:2012/5/7 15:36:03 人气: 标签:

CEPA给予香港保险机构和香港居民哪些优惠条件:

1、香港保险公司进入内地保险市场的条件

1)允许香港保险公司经过整合或战略合并组成的集团,按照内地市场准入的条件(集团总资产50亿美元以上,其中任何一家香港保险公司的经营历史30年以上,并且任何一家香港保险公司在内地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进入内地保险市场。

2)香港保险公司参股内地保险公司的最高股比不超过24.9%

2、香港居民在内地从事保险行业的政策

1)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取得内地精算师资格后,无需获得预先批准即可在内地保险机构执业。

2)允许香港居民在获得内地保险从业资格并受聘于内地的保险营业机构后,可以从事相关的保险业务。

3、从业资格考试方面的工作进展

1)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香港考试中心(设在“香港精算协会”)已 经设立,方便了香港公民报名参考。

22004217日在北京召开的CEPA专业服务高层会议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与香港保险业监理处签署了关于允许香港公民参加内地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及在港设立考点的协议,体现了中国保监会认真落实CEPA承诺,支持香港经济发展的积极态度。随后,中国保监会与香港保险业监理处保持密切沟通,关于在香港设立考点事宜取得进一步进展。

3)香港方面初步确定选择职业训练局作为考点,中国保监会正在等待香港方面的详细安排。

 

 

 

申请事项:香港、澳门保险机构在华设立保险机构

法律依据:

《中国加入WTO对外承诺有关保险业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决定。

 

申请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申请条件:

1)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

2)在内地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3)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根据《安排》的有关承诺,香港保险机构可以通过整合、战略合并、捆绑等形式组成集团,使其前1年末集团总资产在50亿美元以上,且该集团下属的任何一家香港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任何一家香港保险公司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则视同符合上述条件。

同时,申请者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该公司已经受到香港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

2)符合香港地区偿付能力标准;

3)香港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

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申请文件:

1)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其中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申请书由合资各方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

2)香港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合法的营业执照(副本)、对其符合偿付能力标准的证明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

3)申请人的公司章程、最近3年的年报;

4)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中国申请人的有关资料;

5)拟设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筹建方案;

6)拟设公司的筹建负责人员名单、简历和任职资格证明;

7)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程序:

1)申请人应直接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有关申请资料,设立保险公司须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2)中国保监会对设立公司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决定。决定受理的,发给正式申请表;决定不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获准设立的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香港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申请事项:香港、澳门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

香港保险机构申请设立驻华代表机构参照《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令2004年第1号)。

法律概念:

“外国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外注册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协会及其它保险组织。“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获准设立并从事联络、市场调查等非经营性活动的代表处、总代表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保险机构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比照该办法。

申请条件:

1)经营状况良好;

2)申请之日前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3)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申请文件:

1)正式申请表;

2)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保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3)香港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合法开业证明或者注册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4)机构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管理层人员名单或者主要合伙人名单;

5)申请之日前3年的年报;

6)香港有关主管当局出具的对申请者出具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的意见书,或者由所在行业协会出具的推荐信。意见书或者推荐信应当陈述:申请者出具意见书或者推荐信之日前3年受处罚的记录;

7)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首席代表授权书;

8)拟任首席代表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9)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营业执照”、“合法开业证明”和“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必须经香港地区依法设立的公证机构公证。

申请程序:

1)申请者应直接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申请材料,同时一份抄送给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保监局”)。中国保监会对拟设代表处的申请进行分别处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中国保监会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中国保监会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受理申请。

2)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中国保监会主席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中国保监会决定批准的,颁发批准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注:以上内容供香港服务业提供者来北京投资时参考,澳门服务业提供者可借鉴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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