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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设立

作者:sdcms 来源:原创 日期:2012/5/2 23:32:21 人气: 标签:
行政事项名称: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设立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一、《国家旅游局、商务部令 第20号》(发布日期:2005年2月17日)
  二、《国家旅游局、商务部令 第25号》(发布日期:2005年12月29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八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修订)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号)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一九九五年 第6号)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一号)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01号)
  九、《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 第550号)

申请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由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同意设立的,出具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不同意设立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章程,合资、合作双方签订的合同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
  一、《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二、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三、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四、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五、合营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其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六、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七、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的,应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八、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除第五项所列外国投资者提供的材料外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第三、四、六项文件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完毕,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以及投资各方签订的合同、章程向商务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告知方式:商务部批件

承诺时间: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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