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订阅 | 匿名投稿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外资 > 外资公司审批 > 正文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后企业设立审批

作者:sdcms 来源:原创 日期:2012/5/2 23:33:40 人气: 标签:

行政事项名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后企业设立审批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财政部等令2001年第6号)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国务院令第297号)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金[2004]41号)
四、《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申请条件
一、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进行资产重组与处置,应符合国家指导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文化、金融、保险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外商投资类领域,不列入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范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须中方控股的项目,外资参与重组后原则上应继续保持中方控股。
二、出售、转让的资产管理公司重组与处置的资产已由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三、资产重组与处置方案已由由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批;重组与处置的资产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范围的,资产管理公司在批准重组与处置方案前,已征得主管部门的同意;
四、香港、澳门、台湾投资者参与重组与处置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参照本规定办理。

申请材料
一、已经批准同意的资产重组与处置方案;
二、依法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一)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二)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四)合营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其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五)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1、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的,应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2、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3、前款所列文件除第(四)项所列外国投资者提供的材料外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第(二)、(三)、(五)项文件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许可程序
一、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报商务部批准。
二、资产管理公司根据审批同意后的资产重组和处置方案与外商签订有关法律文件。
三、资产管理公司依法向商务部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有关手续,并领取准证书。

告知方式:商务部批件

承诺时间: 个工作日

读完这篇文章后,您心情如何?
0
0
0
0
0
0
0
0
本文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