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项名称 :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行政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 一、《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1996年3月28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申请条件 : 一、申请举办合作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作外方: 1、具有先进专业技术和良好的信誉; 2、年收入不少于2000万美元; 3、审计专业人员不少于200人。 (二)合作中方: 1、在国内同行业中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好的服务信誉; 2、与原挂靠单位在职能、人员、财务上脱钩; 3、具有从事执行证券业务的相关资格; 4、年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5、审计专业人员不少于100人。 二、合作中方已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申请文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审查后,已报请财政部在30天内作出批准决定。 三、合作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总所已达到以下要求: 1、董事会正常运转; 2、中、外方总经理职能正常行使; 3、中方经理级专业人员在全部经理级人员中至少达到50%; 4、总所近三年财务会计工作符合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 5、近三年没有违法和违规行为。 (二)分所符合下述条件: 1、有10名以上国家规定职龄以内的中方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5名是中国注册会计师; 2、有必须的营运资金;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申请材料 : 一、新设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的: 1、申请报告; 2、可行性分析报告; 3、协议、合同、章程; 4、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5、财政部的批准文件。 6、商务部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二、合作所申请设立分所时,应当报送以下申请文件: 1、申请报告; 2、符合第二十一条所列要求的书面情况报告; 3、董事会对分所主要负责人的任命书; 4、中国注册会计师及双方管理人员名单、简历及有关证明; 5、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 6、商务部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许可程序 : 合作中方接到财政部批准的决定后,通过合作中方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对商务部报送上述文件,申请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设立分所的申请与批准程序与总所相同。 告知方式 :商务部批件 承诺时间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