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禁止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根据《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有关规定2005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独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 设立外商投资文化娱乐企业的具体审批程序: 首先,中方合营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手续,取得《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之后,中方合营者向其所属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向北京市商务局或其授权的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具体材料如下: 1.设立外商投资文化娱乐企业的申请书; 2.中方合营者所属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合营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4.可行性研究报告; 5.设立外商投资文化娱乐企业的合同、章程; 6.拟设立企业注册地和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7.拟设立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合营各方董事委派书;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10.其他有关文件。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为正式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委托授权书。 北京市商务局或其授权的审批部门会同北京市文化事业管理处和北京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对拟设立企业一起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设立。 娱乐公司经批准设立后,项目单位应向公安治安、文化、卫生防疫等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许可,并向北京市企事业社团统一代码标识办公室申请企业代码。项目单位领取企业代码后,向北京市商务局或其授权的审批部门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领取批准证书后,项目单位在领取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申领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