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目前允许外方投资者可与中方投资者以合资、合作方式共同设立合营职业介绍机构;不允许设立外商独资职业介绍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万美元。 根据《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有关规定,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独资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12.5万美元。 拟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具体审批程序: 首先,中方合营者向北京市商务局及其授权的审批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具体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书及项目建议书; 2.中方投资者的《北京市职业介绍许可证》; 3.合营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4.其他有关文件。 审批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立项批准文件,并抄送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有关行政部门;申请企业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名称核准手续,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后,申请者向北京市商务局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及章程等材料的审批,具体材料如下: 1.企业设立申请书及立项批准文件;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 4.拟设立合营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合营各方董事委派书; 5.拟任专职工作人员的简历和职业资格证明; 6.住所使用证明;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为正式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委托授权书。 北京市商务局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最后,获得批准的申请者自接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并应于登记注册之日起10日内,到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北京市职业介绍许可证书申领备案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