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延长经营期限审批 服务分类: 设立变更 - 其他 受理方式: 书面受理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90个工作日(合资)、45个工作日(合作)、90个工作日(外资) (一)受理 办理程序: 一、 申报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延长经营期限审批审批应报送文件 ○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空白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 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空白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复印在同一张纸上); ○ 合同及章程修改协议(外资企业仅需提供章程修正案); ○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批准证书复印件; ○ 企业权力机构决议; ○ 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期限届满后延长经营期限书面文件; ○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注:办理外商投资设立、变更项目时,涉及环保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指标的企业,在报送文件时应提交环境保护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的相关审批文件,并按相关规定填报有关信息。(文件依据:1.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节能环保统计工作的通知、2.商务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土地利用统计工作的通知) 二、受理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外资管理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2.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并进行收文登记(主要登记受理时间、受理人、申办单位名称、申办事项、申办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将申办材料转审核程序。 3.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外资处主管领导)备案。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初审 标准: 1.属本处管辖权限范围内的项目。 2.投资者主体资格、项目内容及有关法律文件符合许可依据中所列各项法规规定,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3.中外合资企业合同、章程变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中外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变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资企业章程变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应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应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应符合《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提前终止解散应符合《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条例》的规定。 本岗位责任人:外资管理处许可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初审标准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申办材料的齐全有效性和文件内容的规范合法性进行初审。 2.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初审意见,填写许可任务单(流程表)及批复文件,将申办材料及批件文稿随同许可任务单(流程表)转入复审。 3.对所报材料及文件内容存在问题需修改补充完善的,提出修改意见报复审人员审核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并报上一级备案。对不符合规定标准和条件的,终结审批,但必须在许可任务单(流程表)上签署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时限:25个工作日(合作企业10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 1.同初审标准; 2.许可公文规范,适用法律正确。 本岗位责任人:外资管理处主管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申办材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2.同意初审意见的,在许可任务单(流程表)上签署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3.不同意初审意见的,应与初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许可任务单(流程表),与初审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25个工作日(合作企业10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复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市商务委主管副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2.同意复审意见的,在许可任务单(流程表)上签署审定意见后,退受理人员。 3.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20个工作日(合作企业5个工作日) (五)告知 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外资管理处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许可文书并归档。 2.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批复文件,告知申办人领取。(条件具备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3.对不予批准件,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4.将需编号打印的许可文书及时转入编印程序,需颁发《批准证书》的许可文书和材料文档及时转入发证程序。 5.许可工作结束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5个工作日 编印 本岗位责任人:机要室编印人员 工作标准: 1.文书打印和编号规范工整、正确无误; 2.文书收发手续完备健全; 3.文档资料完整,无丢失、缺损。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工作标准编印文书。 2.将需编印的文书进行计算机登记存档。 3.文书印妥后,即时通知受理、审核人员校对;编印完成后,及时通知受理、审核人员领取并签收。 4.对格式、文字需要修改的,提出修改意见并尽快通知审核人员修改。 时限:5个工作日 发证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 2.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22号窗口领取)。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外资管理处发证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2.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转入审核程序。 3.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 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完整、正确、有效; 2.留存归档的文字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外资管理处发证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2.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审核意见,并报上一级(主管处长)同意后,颁发批准证书。 3.对不符合标准的,将不予批准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书面告知申办人;同时报上一级备案。 4.审核工作结束后,将审核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3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