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汇违法(负面)信息披露的方式主要包括:向社会公开披露、向监管机构及政府相关部门提供、供社会公众(信用管理公司、金融机构及相关企业、个人)查询三种方式。
2.外汇违法(负面)信息披露的内容为2004年1月1日后由外汇管理机关立案查处结案,并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外汇违法案件《处罚决定书》的相关内容。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向社会披露的外汇违法(负面)信息,主要是2004年1月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查处或督办的和辽宁、河北、深圳3个试点地区发生的外汇违法(负面)案件信息。2006年外汇违法(负面)信息披露工作将在全国外汇管理部门中展开。
3. 对于涉汇主体的外汇违法(负面)信息,外汇管理机关可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集中披露形式,也可以采取个案单独披露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