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3号)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4]100号)的规定,大额外汇资金交易系指: 1、企业或个人当日单笔或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所有现金外汇交易; 2、个人当日单笔或累计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所有非现金外汇交易; 3、企业当日单笔或累计等值50万美元以上的所有非现金外汇交易。 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大额外汇资金交易不需报告: 1、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部分利息续存入该客户在本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一个账户里; 2、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部分利息转为该客户在本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一个账户里的定期存款; 3、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部分利息转为该客户在本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一个账户里的活期存款的; 4、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转换的大额交易; 5、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含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发生的大额外汇资金交易。以上机构均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6、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大额外汇资金交易; 7、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大额债务掉期交易; 8、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大额外汇资金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