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项类别:外商投资旅行社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 一、《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 申请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申请材料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请用A4纸,附“目录”页逐项装订,一式两份) 许可程序 : 一、申请人向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旅行社管理处提交申请材料,旅行社管理处审核后确定是否受理; 二、旅行社管理处对受理的申请材料提出审批意见,报司领导及局领导审批; 三、对同意设立的,由国家旅游局出具《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通知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及《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文件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不同意设立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本人(或单位法人代表)需要委托他人来我处办理申请事项的,由受委托人向旅行社管理处出具申请人委托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