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名称:外国旅行社在中国设立常驻机构审批 审批依据: 《行政许可法》、《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旅游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管理办法》。 申请审批需提交的材料: (一)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业务范围、代表人数、驻在期限、驻在地址等; (二)由该企业所在国家有关当局出具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经营旅游业务的文书证明; (三)由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 (四)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委任旅游常驻机构首席代表、代表的授权书及各该人员的简历、照片和身份证件; (五)该企业简介,包括经营历史和业绩、负责人员、组织机构、同中国开展旅游业务等情况。 审批程序: (一)材料受理。国家旅游局受理各外国旅游企业报送的材料并进行审查; (二)办理批件。旅游促进与国际联络司提出审批意见,报经国家旅游局局长批准; (三)告知。旅游促进与国际联络司将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结果告知申请人。准予批准的,作出准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同意ⅩⅩ旅行社在中国设立常驻机构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