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有关规定,B股保证金项下涉外收支的具体申报如下: 经营B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券商)收到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B股保证金时,在券商明确告知银行其款项性质的条件下,银行可代其办理涉外收入申报手续,填制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交易性质为“证券发行”,交易编码为4211;同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B股交易保证金”及受益人名称。 券商应投资者的要求将B股保证金汇出境外时,须按照操作规程的规定办理对外付款申报,填制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交易性质为证券投资项下等“股本支出”,交易编码为4211,在“交易附言”中注明“B股交易保证金”。该申报单可作为券商向银行申请此类对外汇款的凭证。 登记结算公司通过境内清算银行与境外券商进行B股资金清算时,由该境内清算银行代登记结算公司进行申报,填报相应的申报单,交易编码为4211,在“交易附言”中注明“B股资金清算”。 法规依据: 《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对B股等跨境资金流动进行统计监测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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