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 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是国际收支统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以金融机构为申报主体的金融机构自身对外资产负债及损益进行的统计申报,其统计申报的依据,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 一、 报送范围 凡在北京市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含外资金融机构在北京的分支机构)都必须按照《操作规程》的规定填报"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表",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国际收支处报送。 二、 报送内容 《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表》共分为8种,即: 1、金融机构存放和拆放业务申报表; 2、金融机构对境外贷款业务申报表; 3、金融机构吸收境外贷款业务申报表; 4、金融机构对境外投资业务申报表(一); 5、金融机构对境外投资业务申报表(二); 6、金融机构对境外业务损益申报表; 7、金融机构利润分配申报表(只限于外资金融机构填报); 8、外资金融机构投资情况申报表(只限于外资金融机构填报)。 三、报送方法 凡按《操作规程》的规定必须填报《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表》的金融机构,应安装《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系统》(金融机构版)应用软件,所生成的报表以电子数据的形式通过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传输报送,传输路径为/debt/;文件名格式为:"表名标识(1位)+月(1位)+金融机构代码(4位)+.dbf",其中:表名标识"0"代表控制文件,1-8表示8个业务申报表的类型;月份标识从1到c(12月份用C;),季报纸制报表直接交送至外汇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国际收支处。 四、 报送时间 以上各表均为季度报表,电子数据和纸制报表的报送时间为季后20个工作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