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所有经济交易以及居民与居民之间、非居民与非居民之间所有跨境收支经济交易。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的"中国居民"定义是根据《国际收支手册》(第5版)"第四章经济体的居民单位"中的原则以及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的,具体指: 1、在中国境内居留一年以上(包括一年)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 2、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一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 3、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 4、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团体、部队。 法规依据: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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