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项名称: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企业设立许可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一、《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交通部、商务部令2004年第1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5号)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修订)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一九九五年第6号) 申请条件: 一、经交通部和商务部批准,允许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经营无船承运业务; 二、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需符合如下条件: (一)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 (二)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 (三)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四)有具备交通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五)以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形式设立,外商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六)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由投资各方协商后由中方指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需符合如下条件: (一)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高级业务管理人员是指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在国际海运企业或者国际海运辅助企业任部门经理以上职务的中国公民;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包括具有同港口和海关等部门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能力; (三)以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形式设立,外商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交通部的许可文件;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合营合同和合营公司章程(独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五、投资者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及资信证明文件; 六、拟设立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身份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 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交通部提出申请,经交通部许可后,申请人应根据国家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凭交通部的许可文件向商务部提交上述文件,到商务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审批手续,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凭交通部申请登记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并依照外商投资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到商务部办理审批手续。 告知方式:商务部批件 承诺时间: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