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项名称:设立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审批许可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一、《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3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申请条件: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二、具有全资或控股的、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 三、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油库及其它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六、符合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的要求; 七、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申请材料: 一、能够证明上述申请条件的文件资料; 二、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三、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四、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五、合营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其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六、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七、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的,应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八、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除第五项所列外国投资者提供的材料外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第三、四、六项文件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许可程序: 一、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批发经营申请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 二、对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给予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做出同意或者不予同意的决定。同意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同意的说明理由。 三、对申请人提出的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接受申请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告知方式:商务部批件 承诺时间: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 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及原批准证书,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一、属法人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法人名称变更证明; 二、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条件的,由商务部换发变更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