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PA协议对“增值电信服务”的规定 自2003年10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提供下列五项电信增值服务: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呼叫中心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信息服务业务。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合资经营上述增值电信业务的企业中拥有的股权不得超过50%;对该类企业无地域限制。 申请事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增值电信合资企业审批 法律依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外资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附件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申请条件: (1)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应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2)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经营跨省范围增值电信业务为1000万元人民币;经营省内增值电信业务为100万元人民币。 申请部门: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国家信息产业部、北京市商务局、国家商务部。 申请程序: (1)设立经营跨省增值电信业务的合资电信企业,由内地主要投资者向信息产业部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①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规定的合资各方投资者的资格证明或有关确认文件; ③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确认文件; 时限:信息产业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对规定的有关文件在90日内审查完毕。予以批准的,颁发《台港澳侨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 内地主要投资者凭《台港澳侨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向商务部报送拟设立合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等有关申请文件,其中主要包括: ①投资者签署的设立合资电信企业的申请书; ②投资者签署的合资企业合同和章程; ③投资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有效法律证明文件,并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④投资者的资信证明文件及董事会成员委派书; 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拟设立合资电信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⑥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2)设立合资电信企业经营省内增值电信业务,由内地主要投资者向省级通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①可行性研究报告; 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规定的投资者资格证明或有关确认文件; ③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确认文件。 时限:省级通信管理部门(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签署意见。同意的,转报信息产业部。信息产业部应当自收到经同意的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予以批准的,颁发《台港澳侨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 内地主要投资者凭《台港澳侨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向省级商务部门报送拟设立合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等有关申请文件,其中主要包括: ①投资者签署的设立合资电信企业的申请书; ②投资者签署的合资企业合同和章程; ③投资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有效法律证明文件,并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④投资者的资信证明文件及董事会成员委派书; 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拟设立合资电信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国家商务部和省级商务部门(北京市商务局)应当自收到报送的拟设立合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等有关申请文件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予以批准的,颁发《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合资电信企业的内地主要投资者凭《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信息产业部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手续;凭《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注:以上内容供香港服务业提供者来北京投资时参考,澳门服务业提供者可借鉴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