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营业执照(副本)之日起30日内,到注册所在地的区(县)财政局办理财政登记。办理财政登记须提供以下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 4、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及董事会组成的批复; 5、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投资者主管部门证明; 6、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证书; 7、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8、外商投资企业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 9、银行开户许可证、外汇登记证或预留印鉴卡。 另:企业填写的财政登记卡须加盖企业公章、财务章、法人代表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