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外商投资而言,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按照职能权限,由商务部负责审批的行政事项,依据外商投资的专门法规和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受理。比如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外贸企业,属于外商投资商业领域审批行政事项。其法律依据附后。敬请参阅。 信息参考: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审批行政事项法律依据: 一、《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8号) 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商务部令2005年第30号) 三、《商务部关于委托地方部门审核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通知》(商资函[2005]94号) 四、《商务部关于委托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05]102号) 五、《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3号)第三条 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2000年 第6号) 八、《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 2006年第10号) 九、《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报指引》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主席令2005年第42号)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修订);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一九九五年第6号);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一号);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