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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证据公证认证的司法解释

作者:sdcms 来源: 日期:2015/7/15 22:11:21 人气: 标签:
在与我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中国公民的一些民事事项,如婚姻状况、遗嘱、继承权、亲属关系、财产状况、签名、印鉴、正副本相符、译文与原文相符等等,是否也可以参照 《民事诉讼法》第59条的规定,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予以证明并没有明确规定。诉讼过程中,如果通过公证、认证的程序确有困难,法官可以考虑适用此种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于域外证据做了详细说明。
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十二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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