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公司成立后,可以开设分公司。当总公司的名称变更后,分公司同样需要变更名称。 外资分公司名称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 2、隶属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公司名称变更证明(原件); 3、隶属公司通过年检并加盖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5、其它有关文件(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注:以上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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