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需要提供加拿大护照的扫描件,然后办理中国驻加拿大使领馆认证,因为中国没有加入取消文书认证的海牙公约,因此,加拿大产生的文书拿到中国来用必须经过中国驻加拿大使馆认证,方可有效使用。 一、申请条件 需认证的文书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文书由加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加外交部或有关省(地区)政府指定部门认证; (二)文书真实、合法,没有违反中国法律或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三)申请认证的文书在两页以上的,应装订成册,不易被拆换。应采用火漆加封、金属孔钉(eyelet)装订、加盖骑缝章或钢印等,以保证文书的完整性。 二、办理程序 (一)有关文书应当首先由当地公证员(Notary Public)、律师或监誓员(Commissioner of Oaths)办妥公证; (二)经驻加使馆领区(请点击查看驻加使领馆领区划分一览表)内公证机构公证后,有关文书需送加拿大外交部认证; (三)经驻加总领馆领区(请点击查看驻加使领馆领区划分一览表)内公证机构公证后,有关文书则送交相关省(地区)政府指定部门认证; (四)申请人根据加方公证机构所在地(请点击查看驻加使领馆领区划分一览表)分别向大使馆或有关总领事馆递交认证申请。 加方认证机构联系方法可参见加外交部及有关省(地区)政府认证办公室联系方式(附后)。 三、须提供的材料 (一)逐项填妥的《公证、认证申请表》一份。 (二)拟认证的文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本人有效护照原件及带照片资料页复印件。 (四)在加拿大合法居留证件(如枫叶卡、学习许可或工作许可)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如办理公司营业执照文件认证,还应提交公司法人代表的护照、居留证件复印件及能证明公司法人代表身份的公司文件。 四、申请方式 (一)当事人本人或委托他人递交申请或领取办妥文件。 (二)无需提前预约。 (三)如有需要,当事人须根据大使馆(或总领事馆)通知前往面谈。 五、办理时间 (一)正常办理:第4个工作日取证。 (二)加急服务:第2或第3个工作日取证。 (三)特急服务:当日取证(请在上午10:30前提交申请)。 注:因补充证明材料、向国内请示核实情况、不可抗力等原因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六、注意事项 (一)根据国内有关部门规定,用于结婚登记的无配偶声明或证明,自出证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因此,上述公证自出证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当事人需重新办理公证认证。 (二)用于来华收养的婚姻状况、健康、财产、收入和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书自公证之日起至申请收养登记之日止(不含中国收养中心审理时间),超过6个月的不予认证。 (三)送大使馆或总领事馆认证的文件,领事官员将进行审核。如发现任何问题,如程序不完整、格式不规范、含不合法内容、文件有涂改、拆换等,该文件的认证申请将不被受理。 (四)领事官员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认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五)经使领馆认证过的文书,不得任意拆装或涂改。因申请人自行拆装或涂改文件引起的问题及相关法律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六)上述说明如有变动,以大使馆或总领事馆解释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