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中国尚未加入海牙公约组织,同时国家工商总局2006年4月27日发布「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200681号文」,其中第五条规定: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1.注册在香港的公司,北京代表处的首席代表变更所需要的公证认证材料是否是 原首代的免职书 和新首代的委任书 和有权签字人这三个?(新首代是大陆人) 答:1.有权签字人如未变更不需重复做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