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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大陆打官司的委托公证需要面签吗

作者:sdcms 来源: 日期:2015/7/15 21:12:35 人气: 标签:
香港公司及国外在国内法院办理诉讼的越来越多,当办理诉讼时会遇到诸如:如何委托律师,需要办理哪些公证认证或加章转递,送达如何办理等等问题,以下将详细说明。
一、香港律师能否担任内地民事诉讼代理人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自1992年7月14日起施行)“第三百零八条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及《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文件,香港律师可以以公民身份担任内地民事诉讼的代理人.在具体的民事诉讼中,担任代理人的香港大律师,应当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交合法的授权委托书,具体程序如下:
1、委托人(即需要委托香港大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一方当事人)在一名司法部委任的中国委托公证人面前签署《授权委托书》,由该中国委托公证人签署见证并出具公证文书;
2、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必须送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盖转递专用章后,方可发至内地使用.其中,经加盖转递章的公证文书副本将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直接寄送到内地需要使用该文书的人民法院,而经加盖转递章的公证文书正本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取回后提交给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经过以上手续后,受托的香港大律师可以公民身份代表委托人出庭,并享有内地法律规定的诉讼代理人相关诉讼权利.
二、内地律师担任香港公司委托代理人的问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自二零零八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四十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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