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订阅 | 匿名投稿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服务指南 > 常见问题 > 正文

外商独资公司再投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

作者:sdcms 来源:原创 日期:2012/7/9 15:00:38 人气: 标签:

问:

请教:本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的咨询公司,欲在国内再投资设立一家公司从事“障碍阅读培训”经营,即向有阅读障碍的小孩子提供提高阅读能力的培训服务。我们理解,这有别于合作办学,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6条“第六十六条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工商部门负责登记。请问:(1)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以再投资设立“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 (2)国务院是否已经颁布了相关的管理规定?如果没有,那么我们应该根据什么法规操作,公司法吗? (3)对于现在存在的“英孚”模式(即以咨询公司来提供培训),是否仍然对外资开放? 烦请给与权威回答,谢谢!


答:

您好。首先,外商投资的公司再投资设立的属于内资企业,并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规定,具体登记手续请向内资登记咨询。此外,鉴于您准备再投资的领域属于教育培训行业,应当经公司原审批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再投资。至于您所提到的“英孚”,该公司属于经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的语言培训机构,并非咨询公司。目前,语言培训行业已向外商投资企业开放,但需要获得审批部门审批。
读完这篇文章后,您心情如何?
0
0
0
0
0
0
0
0
本文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