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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机构驻华广播电视代表机构设立审批

作者:sdcms 来源:原创 日期:2012/6/4 14:23:06 人气: 标签:

审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 》(广电总局令第28号)。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论证时间)。
审批部门:广电总局
(一)申请条件
境外机构申请设立驻华办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机构在所在国(地)为合法存续的机构;
2.申请机构对中国友好,具有良好信誉;
3.业务范围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申请设立的目的。
驻华办事机构的首席代表或代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持合法普通护照的外国公民(不含外国在中国的留学生);
2.在境外已经获得长期居住资格的中国内地公民;
3.持有效证件的香港、澳门、台湾人员 。
(二)申请程序
境外机构向广电总局提出设立驻华办事机构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广电总局对其申请进行审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作出批准和不予批准的决定。
申请获准后,由办事机构的首席代表向广电总局领取批准文件,持批准文件等材料到工商、公安等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等相关手续。
(三)申请材料
境外广播影视机构申请设立驻华办事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该机构简况、设立驻华办事机构的目的、驻华办事机构的名称、派驻人员(首席代表、代表)、业务范围、驻在期限、办公地址等;
2. 申请机构所在国(地)合法存续的证明;
3. 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4. 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任驻华办事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授权书、首席代表和代表的简历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
驻华办事机构申请延期,须提交以下材料:
1. 由境外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延期申请书;
2. 该驻华办事机构在前一个驻在期内的业务活动情况;
3. 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4. 申请机构所在国(地)合法存续的证明;
5. 该驻华办事机构的批准文件及工商、公安等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广播电视机构在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参照上述管理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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