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新闻出版机构在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审批 一、拟设立办事机构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省级政府新闻办公室的审核意见; 二、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新闻出版总署的审核文件; 三、《境外新闻出版机构在境内设立办事机构申请表》; 四、由该新闻出版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书面申请; 五、该新闻出版机构的情况介绍; 六、该新闻出版机构的资质证明文件; 七、拟设立办事机构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八、拟设立办事机构负责人任职证明、简历及身份证明文件; 九、拟设立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身份证明及有关职业资格证明文件。 行政许可事项 | 境外新闻出版机构在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审批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许可条件 | 境外传播媒体(包括外国和台港澳地区的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公司和广播、电影、电视等大众传播机构)不得在我境内设立代理机构或编辑部。如确需设立办事机构,须经审批,并办理登记注册后,方可开展业务活动。 | 数量限制 | 无 | 许可程序 | 1.境外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等出版机构的申请,由新闻出版总署会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 2.境外传媒上述申请获准后,持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 | 许可期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 一、拟设立办事机构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省级政府新闻办公室的审核意见; 二、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新闻出版总署的审核文件; 三、《境外新闻出版机构在境内设立办事机构申请表》; 四、由该新闻出版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书面申请; 五、该新闻出版机构的情况介绍; 六、该新闻出版机构的资质证明文件; 七、拟设立办事机构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八、拟设立办事机构负责人任职证明、简历及身份证明文件; 九、拟设立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身份证明及有关职业资格证明文件。 | 申请书格式文本 | 无 |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 《关于对境外传媒在我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加强审批管理的通知》(1995年9月14日[95]国新办发文4号) |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 综合业务司 010-83138956/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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