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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代表年度检验和开展法律服务活动注册的审核

作者:sdcms 来源:原创 日期:2012/6/4 21:32:23 人气: 标签: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外国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代表年度检验和开展法律服务活动注册的审核

项目编号:XZXKSF05--2004(行政许可司法-05-2004)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司法局

行政许可依据

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2、《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6

行政许可程序:

一、 申请

(一)申请条件:

外国律师事务所已在北京设立代表机构。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

(三)申请方式:申请人应直接向市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

(四)申请材料:

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及《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2005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中应包括如下内容:

代表处法律服务活动的开展情况,包括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事务的情况;

代表处机构设置、人员变动情况;

所提供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及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承诺;

代表处2005年执业过程中履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规定的义务的说明。

2、 代表处业务统计报表。

3、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代表处2005年度财务报表,以及在中国境内结算和依法纳税凭证的复印件。

4、 代表处本年度代表变动情况和雇用中国辅助人员的总体情况。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代表年检注册登记表,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行政雇员年检注册登记表。

5、 代表处的代表在中国境内的居留情况,并提供护照或返乡证复印件。

6、 代表处代表上一年度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执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材料。

7、 代表处及其代表有效的本年度执业责任风险保险文件复印件。

8、 代表处公告登记表。

(五)提示强调:

1、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年度工作报告应由首席代表签字并加盖代表处公章。

3、所有代表和雇员均要登记,不参加年检注册或已离职的代表、雇员应备注原因并交回代表证或雇员证。

4、外国代表处的代表每年在中国境内居留的时间应不少于6个月,要明确具体的居留时间,即累计天数,提供护照或返乡证所有页的复印件。

5、代表处代表上一年度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执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材料应为派驻代表执业资格取得国或地区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文件材料。

6、代表处及其代表有效的本年度执业责任风险保险文件复印件文件中应说明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被保险人名称/范围;

2)承保人

3)保单编号

4)保险期限

5)理赔限额

6)地域/区域限制。

7、上述所列第67项申请材料,应当经申请人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构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所有公证认证的文件不得拆封,否则须重新公证认证。

二、 受理

(一)受理条件: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岗位职责
岗位:律管处外管科工作人员。
职责: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单。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2日内将需要补充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当在年检期间内补齐、补正材料,逾期未能补齐、补正材料的,依法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受理时限:即时。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符合《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和《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

()审查依据:

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3820011227

2、《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司法部令第73200274

(三)审查岗位: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工作人员、主管处长。

(四)岗位职责:

1、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核。

2、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工作人员职责:对符合标准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转主管处长。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1条的,中止审核,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中止审核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2条的,在审核流程表上签署不同意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主管处长。

3、主管处长职责:同意工作人员意见的,在审核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

不同意工作人员意见的,应与工作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五)审查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

四、决定

(一)审定标准:同审查标准。

(二)审定岗位及职责:北京市司法局主管局长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同意的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批意见的,应与审批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并要求受理人员将审定结论、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决定时限:2个工作日。

五、送达及注册

(一)送达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事结果;

2、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二)送达岗位及职责: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工作人员

职责:

1、通过年度检验的,受理人员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通知申请人办理年度注册,交纳注册费。申请人应持交费收据、代表证、雇员证、代表处执业许可证副本办理注册手续。受理人员应在代表证、雇员证、代表处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有效年度注册印章,并制作相关文件,报司法部备案。

2、对没有通过年度检验的,必须将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将申办材料退还申请人。

3、注册工作结束后,将注册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提示强调:

1、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予注册:

①所属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已经解散或者被注销的;

②所属的外国律师事务所申请将其注销的;

③已经丧失《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

④执业执照被依法吊销。

2、代表处的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予注册:

①在其本国的律师执业执照已经失效的;

②被所属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取消代表资格的;

③代表执业证或者所在的代表机构的执业执照被依法吊销的。

3、未按时报送年度检验材料接受年度检验,或者未通过年度检验的代表机构,由北京市司法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北京市司法局责令限期停业;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司法部吊销其执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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