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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收支间接申报业务

作者:sdcms 来源:原创 日期:2012/7/30 20:22:59 人气: 标签:

国际收支间接申报业务

现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范围指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跨境资金收付,包括居民与居民、居民与非居民、非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收付。
一、 涉外收入申报办法
(一)涉外收入申报中收款人的责任义务:
  任何对公、对私收款人在收到解付银行(解付银行是指收到客户款项并将款项贷记入客户帐户的银行)入帐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2003年1月1日起改为5个工作日)内,应前往该解付银行,分别按照《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的格式和要求逐笔填写申报单一式三联,并将填写完整、准确的申报单交给银行营业员。
  如果对公单位收款人是第一次办理涉外收入申报,应填报《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正确填写其"行业属性"和"企业属性",交银行营业员。
(二)涉外收入申报中银行的责任义务:
  涉外收入申报应坚持解付银行申报的原则,解付银行是指收到客户款项并将款项贷记入客户帐户的银行。当收款行不是解付行时,由收款行在向解付行拨付涉外收入款项同时应将有关涉外收入款项的信息传递给解付行,该信息应满足解付行填报《涉外收入统计表》的要求。
  解付银行在收到涉外收入款项并贷记收款人帐户当日,逐笔编制《涉外收入统计表》,填写"申报号码",并录入计算机传送至外汇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同时,解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入帐通知书,入帐通知书上应注明该笔涉外收入款项的"申报号码"和该收款人应于何日前办理该笔涉外收入申报。
  解付银行收到收款人交付的申报单后,应认真核对检查申报单的内容。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报单,退给付款人重新填报。审核、编码无误的申报单,由银行营业员签章,并在外汇局留存联和申报人留存联加盖本业务部门专用章后,将申报人留存联退收款人留存备查。
  解付银行应于第二个工作日结束前将关于本工作日发生的申报信息通过计算机系统逐笔传送至外汇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各类纸制申报单据于月后8日内统一汇总后报北京外汇管理部。
二、对外付款申报操作办法
(一)对外付款申报中付款人的责任义务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项下的对公单位付款人在银行办理对外付款业务时,均应按填报要求逐笔填报《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一式三联,一并交银行营业员,将第三联留存备查。如果采用信用证、托收方式对外付款,则《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中"付款币种"、" 付款金额"栏由经办银行在对外实际付款时填报。
  非贸易及资本项下的对公单位付款人在银行办理对外付款业务时,均应按填报要求逐笔填写《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一式三联,一并交银行营业员,将第三联留存备查。
  因私付款人在银行办理对外付款业务时,均应按填报要求逐笔填报《对外付款申报单》(对私)一式三联,一并交银行营业员,将第三联留存备查。
  如果对公单位付款人是第一次办理对外付款申报,应填报《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正确填写其"行业属性"和"企业属性",交银行营业员。
(二)对外付款申报中付款银行的责任义务
  付款银行收到申报者交付的申报单后,应编制申报号码,并认真核对检查申报单的内容。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报单,退给付款人重新填报。
  审核、编码无误的申报单,由银行营业员签章,并在外汇局留存联和申报人留存联加盖本业务部门专用章后,将申报人留存联退付款人留存备查。贸易进口付汇核销项下以信用证、托收方式对外付款时,申报号码由经办银行在对外实际付款时编制,申报号码中的日期码为实际付款日期。
  付款银行须于其工作日结束前,将本日发生的申报信息通过计算机系统逐笔传送至外汇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各类纸制申报单据于月后8日内统一汇总后报北京外汇管理部。
  付款银行会计部门须于本工作日会计处理业务结束前,将在本工作日进账的对外付款的信息按《对外付款日结单》的格式和要求,通过计算机系统分币种汇总传送至外汇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三、填写申报单时应注意的事项
(一)申报单项目。申报单中所有项均为必填项,申报人应完整、准确地填写其申报内容。
(二)申报号码。申报单中的"申报号码"栏由银行负责编制。
(三)交易编码与交易附言。申报单中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栏,由申报人根据该笔涉外收入或对外付款的交易性质,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编制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表,对应填写正确的4位编码。交易附言是对该笔涉外收支交易性质的简要描述,应与交易编码相吻合。
(四)收/付款人的国别或地区。申报单中有关收/付款人国别是指收/付款人常驻的国家或地区,而不是收/付款银行所在的国家或地区。
(五)申报人的签章。对公单位申报时,在申报单上[除《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外]可以盖单位公章和财务章,也可以自行刻制"**国际收支申报专用章",该专用章在银行备案后,专用于国际收支申报。个人申报时,可以签名,也可以盖人名章。
四、涉外收入逾期未申报处理办法
  收款人在收到解付银行入帐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2003年1月1日起改为5个工作日)之内未能到该解付银行办理涉外收入申报的,均被视为逾期未申报单位。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外汇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对涉外收入逾期未申报单位执行"先申报、后解付"规定,即逾期未申报单位在申报期到期之日起3个月内又收到境外汇入的款项时,其款项不能入账。收款人必须先到原解付办理所有未申报的涉外收入补申报手续,并经外汇局北京外汇管理部确认后,银行方可为其办理新汇入款项的解付入账手续。
  外汇局北京外汇管理部每月向银行下发上月逾期未申报单位名录,名录所列单位在申报期到期之日起3个月内又收到境外汇入的款项时,银行应按照涉外收入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编制相应《涉外收入统计表》,向收款人发出到款通知书及申报单,但不得为其入账,同时应催促收款人补报未按时申报的涉外收入。
  收款人在解付银行逐笔补报其未按时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之后,持盖有收款人和银行签章的申报单第三联及复印件到外汇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办理补申报登记确认手续,领取《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确认书》,银行凭外汇局北京外汇管理部下发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确认书》为收款人办理新汇入款项的解付入账手续。
  对列入逾期未申报单位名录后仍未办理补申报确认手续的收款人,外汇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将延长对其"先申报、后解付"执行期限,延长期为3个月。对两次以上被列入逾期未申报名录的单位,外汇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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