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信息变更 (一)办理依据: 1、《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 2、《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二)业务范围: 下列情况之一的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业务,报关单经营单位需在货物进口后30日内,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货物信息变更手续: 1、进口单位代理外商投资企业和捐赠项下进口; 2、许可证、进口配额、特定商品登记项下进口; 3、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三)申请材料(除相关申请表外,以下材料均为原件及复印件): 1、货物信息变更申请书(格式见附件5); 2、代理协议; 3、进口合同; 4、进口货物报关单; 5、免税证明、许可证等证明材料;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五)注意事项: 1、进口单位应当及时办理货物信息变更手续,已参与货物总量核查或已办理逐笔报告的进口货物信息不允许变更; 2、进口单位提供虚假、不实材料进行货物信息变更或通过货物信息变更逃避外汇局非现场总量核查,外汇局可撤销已变更的进口货物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