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付汇登记 (一)办理依据: 1、《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 2、《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二)业务范围: 对不在名录进口单位、“C类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以及外汇局认定的其他付汇业务,需经外汇局登记后,再到银行办理进口付汇或开立信用证等相关业务。 (三)申请材料(除相关申请表外,以下材料均为原件及复印件): 1、“不在名录进口单位”类别项下 (1)进口付汇登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6)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5)属于代理进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协议; (6)按照不同结算方式和业务种类提供相应单证 ①信用证结算方式项下:进口合同、开证申请书; ②托收结算方式项下:进口合同、代收通知书; ③预付货款结算方式项下:进口合同、形式发票; ④货到付款结算方式项下,进口合同、发票、进口货物报关单以及按《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分类付汇代码表》(见附件7)规定的相关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⑤境外承包工程项下对外支付贸易货款的:除依据不同结算方式审查有关单证外,还需提供工程承包协议、工程承包资质证明等; ⑥转口贸易项下对外支付贸易货款的,除依据不同结算方式提供有关单证外,先支后收项下还需提供出口合同,先收后支项下还需提供出口合同、收汇凭证; (7)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2、“C类进口单位” 类别项下 (1)进口付汇登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6); (2)进口合同; (3)代理进口项下,还需提供代理协议; (4)发票; (5)进口货物报关单以及按《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分类付汇代码表》(见附件7)规定的相关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6)中国电子口岸IC卡; (7)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3、其他需登记的进口付汇类别项下 (1)进口付汇登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6); (2)进口合同; (3)外汇局要求提供的证明进口付汇真实合法交易基础的相关材料。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五)注意事项: 1、登记业务应在进口单位付汇或开立信用证之前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 2、C类进口单位不得以信用证、托收、预付货款等方式付汇; 3、外汇局审核进口单位提交的上述材料后,为其出具加盖“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章”的《进口付汇登记表》,并留存相关资料复印件。 4、进口单位未按要求办理登记的,外汇局可将其列为B类进口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