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1、《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
2、《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二)业务范围:
进口单位在收到外汇局有关“B类进口单位”和“C类进口单位”的《考核分类通知书》后如有异议,可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