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单位出口核销备案登记 办理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申请材料: 1、单位备案申请书;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6、外汇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7、“中国电子口岸”IC卡(法人卡、操作员卡); 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以上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统一为A4规格) 办理流程: 1、出口单位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在北京海关制卡中心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后,并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备案登记手续(每周四北京外汇管理部与北京海关在北京海关制卡中心联合办公) 办理期限: 即时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