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单位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
办理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申请材料: 1、出口企业领单人员的“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 2、出口单位领单人员身份证。(由IC卡操作员本人来办) 办理流程: 提示:企业第一次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时,需提供出口贸易合同,领取的核销单长期有效,但应按需领用。 1、出口单位到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处出口收汇核销科领取核销单前,应当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先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我外汇管理部提出领取核销单的份数,然后由本单位“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持上述材料(代领需提交单位授权证明)到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处出口收汇核销科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 2、领单时出口单位应办理书面签收手续。 办理期限: 即时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