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单位境外收汇过户核准
办理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3号)。 收汇过户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合同执行中进行更改合同执行人; 2.经批准的总、子(分)公司关系; 3.跨国公司的集中收付汇等情况造成出口人与收汇人不一致的情况。 申请材料: 1、出口单位境外收汇过户申请(加盖公司章、法人签字或盖章); 2、出口收汇相关协议; 3、出口合同; 4、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5、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涉外收入申报单;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理流程: 1、因专营商品、更改合同条款或经批准的总、子(分)公司关系等发生收汇单位与核销单位不一致的,经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处出口收汇核销科批准后可办理境外收汇过户手续以便出口单位办理核销; 2、每笔境外收汇过户均按照分级授权管理原则办理;外汇局办理完有关手续后应在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上签注过户情况并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