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单位远期收汇备案
办理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3、《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68号)。 申请材料: 1、出口单位远期收汇备案申请书(加盖公司章、法人签字或盖章); 2、远期收汇备案证明(加盖公司章、法人签字或盖章); 3、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加盖公司章); 4、出口收汇核销单(复印件、加盖公司章); 5、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加盖公司章);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理流程: 对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单位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后60天内进行网上交单并凭上述材料到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处出口收汇核销科办理远期收汇备案手续;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处出口收汇核销科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材料无误后,为出口单位签发《远期收汇备案证明》。 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