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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律师事务所办理驻京代表机构设立审批手续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作者:sdcms 来源: 日期:2012/11/23 18:16:27 人气: 标签:

一、申请材料

申请人设立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该外国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的申请书,拟设立的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当为“××律师事务所(该律师事务所的中文译名)驻××(中国城市名)代表处; 

2、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其本国已经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 

3、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或者成立章程以及负责人、合伙人名单;

4、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给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

5、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

6、该外国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协会出具的该代表机构拟任代表为本国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

    7、该外国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

8、各拟任代表执业风险保险文件;

9、各拟任代表的身份证明(护照)、简历、32寸彩色近期免冠照片(照片后注明代表处名称及拟任代表姓名);

10、在华已设代表处情况说明及已设代表处执业副本复印件;

11、在华已设代表处所在地的省级司法厅局出具的符合《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证明文件。

二、申请材料依据

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

    2、《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

三、提示强调

1、上述所列第1-8项申请材料,应当经申请人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构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所有公证认证的文件不得拆封,否则须重新公证认证。

2、申请书具体内容应参照《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同时,在申请书中申请人应承诺,在审批期间,如果发生任何与申请事项相关的情况、信息及文件的变化,应及时向市司法局披露,并修改相应申请材料。

3、外国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应当一式三份,标明正副本,装帧完毕,并制作材料目录,标明各项材料的页码范围(于正本上标注页码),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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