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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审批

作者:sdcms 来源:原创 日期:2012/6/4 14:07:27 人气: 标签: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审批、外国银行关闭境内分行并在同城设立代表处审批

【项目名称】外国银行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审批、外国银行关闭境内分行并在同城设立代表处审批

【实施机关】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审批类型】审批

【审批内容】审批外国银行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审批、外国银行关闭境内分行并在同城设立代表处

【依据及全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8号)第二章“设立与登记”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令2006年第6号)第三条、第八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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