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外国证券类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审批 【关于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4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是代表处的审批和监管机关;证监会派出机构对本辖区的代表处进行日常监管。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5条:申请设立代表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者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二)申请者是由其所在国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设立的从事证券类业务的金融机构;(三)申请者合法经营、享有良好信誉并在过去3年内连续盈利。 【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设立代表处,申请人应当向证监会报送如下申请文件: 1、由申请人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致证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2、申请人所在国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合法开业证明,以及申请人为从事证券类业务的金融机构的证明; 3、申请人公司章程; 4、申请人的董事会成员或主要合伙人名单,以及成立时间、演变过程、股东背景、主要负责人情况介绍; 5、申请人最近三年的年报; 6、由申请人所在国或地区监管当局出具的同意其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的批准书或其他有关文件; 7、申请人所属集团的组织机构、主要股东及海外分支机构的说明; 8、关于申请在华设立代表机构的承诺书(示范文本); 9、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上除第5项外,凡用外文书写的文件,均需附中文译本;其中第2项必须经所在国或地区认可的公证机构公证,或者经中国驻该国或该地区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 二、设立代表处的申请经证监会审查同意后,由证监会发给申请人正式申请表;申请人应自接到正式申请表之日起2个月内填报正式申请表,并向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 1、拟任首席代表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和简历。 2、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委任首席代表的授权书。 3、拟任首席代表签署的承诺书(示范文本)。 以上文件,凡用外文书写的,均需附中文译本。 上述申请材料一式四份(至少一份为原件),其中三份报证监会,一份报拟设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示范文本】 关于申请在华设立代表机构的承诺书 中国证监会: 本公司就申请在中国设立驻华代表机构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公司确认符合《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未通过或试图通过欺骗、隐瞒等非法方式申请设立代表处。 二、本公司确认所提供的申请及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本公司承诺,如申请获得批准,本公司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严格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主动配合、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不与任何法人、自然人签订可能给代表处或本公司带来收入的协议或契约,不从事除咨询、联络、市场调查等非经营性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性活动。本公司也不通过该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任何法人、自然人签订可能给代表处或本公司带来收入的协议或契约。 如本公司上述声明存在虚假陈述或发生违背上述承诺事项的行为,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承诺书 中国证监会: 本人就申请在xx证券有限公司xx代表处担任首席代表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确认所提供的申请及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本人确认符合《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未通过或试图通过欺骗、隐瞒等非法方式申请任职。 三、本人确认未在隶属外国证券类机构总管理机构或地区总部有关部门担任负责人,也未在中国境内任何机构兼职。 四、本人承诺,如申请获得批准,本人及其代表处工作人员将严格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主动配合、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不与任何法人、自然人签订可能给代表处或隶属外国证券类机构带来收入的协议或契约,不从事任何形式的营利性活动。 如本人上述声明存在虚假陈述或发生违背上述承诺事项的行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签字: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