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笔报告业务 (一)办理依据: 1、《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 2、《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二)业务范围: 进口单位下列进口付汇业务应在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日期或收付汇日期后30日内向外汇局逐笔报告: 1、“B类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 2、单笔合同项下付汇与实际到货或收汇差额超过合同金额10%且金额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进口付汇; 3、单笔金额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进口退汇; 4、进口单位列入名录后自发生进口付汇业务之日起三个月内的进口付汇; 5、其他需进行逐笔报告的进口付汇。 (三)申请材料: 1.进口付汇逐笔核查报告表(格式见附件8); 2.进口付汇核查凭证; 3.进口货物报关单(货到付款项下还需根据进口货物报关单的贸易方式,审查相应凭证); 4.收汇凭证(进口项下退汇、转口贸易和境外承包工程需提供); 5.进口合同、发票及差额说明材料(单笔合同项下付汇与实际到货或收汇差额超过合同金额10%且金额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进口付汇需提供); 6.退汇协议(进口项下退汇时需提供); 7.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五)注意事项: 1、进口单位应当通过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端逐笔报告其进口付汇和对应的到货或收汇信息并及时接收外汇局反馈信息,持打印的《进口付汇逐笔核查报告表》和相关有效商业单证或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2.进口单位逐笔报告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将影响外汇局对其非现场总量核查及现场核查结果; 3.未按规定向外汇局逐笔报告进口付汇业务的,将被列为“B类进口单位”。 |